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881民初11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刘秋英与被告廖余标、黄素玲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秋英,廖余标,黄素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81民初1180号原告:刘秋英,女,197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漳平市。被告:廖余标,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告:黄素玲,女,197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原告刘秋英与被告廖余标、黄素玲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秋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余标、黄素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秋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廖余标、黄素玲偿还刘秋英代偿款50531.67元及利息(从2015年4月19日起至还清本息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截止起诉日约4292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均由廖余标、黄素玲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25日,廖余标以管理毛竹山为由,在刘秋英及担保人颜永炎、林辉雄、林瑞高、黄禄忠的担保下,向漳平市赤水农村信用社借款25万元整,但到期后,廖余标仍未还款。刘秋英于2015年4月19日履行担保责任,代廖余标偿还贷款额共50531.67元。廖余标、黄素玲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黄素玲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廖余标、黄素玲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25日,廖余标以管理毛竹为由在刘秋英、颜永炎、林辉雄、林瑞高、黄禄忠的担保下,向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赤水信用社申请贷款250000元,并签订了一份《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50000元,借款月利率为11‰,借款期限为2014年4月25日起至2015年4月24日;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本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如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本合同项下债务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贷款人确定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等。合同签订后,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赤水信用社依约发放了贷款。贷款后,因廖余标未如期履行合同义务支付利息且借款期限即将届满,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赤水信用社要求刘秋英履行担保责任。在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赤水信用社的多次催讨下,刘秋英于2015年4月19日代替廖余标向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赤水信用社偿还借款本息50531.67元。廖余标与黄素玲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6年12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刘秋英代偿后,多次要求廖余标、黄素玲偿还代偿款,均未果。据此,刘秋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合法的保证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刘秋英作为保证人,在替债务人即廖余标向债权人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赤水信用社偿还了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即廖余标追偿。因此,刘秋英要求廖余标偿还代偿的债务50531.67元,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廖余标的上述债务系其与黄素玲在夫妻存续期间发生的,黄素玲未抗辩且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系廖余标的个人债务,故该债务认定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刘秋英要求黄素玲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刘秋英要求廖余标、黄素玲支付利息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廖余标、黄素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廖余标、黄素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秋英偿还代偿款50531.67元及利息(从2015年4月19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71元,减半收取计586元,由被告廖余标、黄素玲负担。该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的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赖积凯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