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17执恢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XX与李X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X,李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7执恢18号申请执行人王XX,男,汉族,住陕西省永寿县,证件号码6104261959100210XX。被执行人李X,男,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县耿镇。本院在执行王XX、李X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信息,其名下车辆已被本院查封,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尚有债权8500元未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7执恢18号婚姻家庭纠纷一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王晓林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董 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