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18)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新昌县七星街道麦霸娱乐新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新昌县七星街道麦霸娱乐新城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初591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系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昌县七星街道麦霸娱乐新城。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经营者:潘水其,男,汉族,1970年10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上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新昌县七星街道麦霸娱乐新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新昌县七星街道麦霸娱乐新城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依法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秦善奎代理审判员 周 荧人民陪审员 袁文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