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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3民初118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德想与赵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想,赵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3民初1181号之二原告:刘德想,男,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告:赵林,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康市。原告刘德想与被告赵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原告刘德想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想撤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计160元,保全费220元,合计380元,由原告刘德想负担。审 判 长  赵明超审 判 员  梁昆鹏人民陪审员  李倩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钟毅瑜赖健文颜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