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3民初118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德想与赵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想,赵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3民初1181号之二原告:刘德想,男,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告:赵林,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康市。原告刘德想与被告赵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原告刘德想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想撤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计160元,保全费220元,合计380元,由原告刘德想负担。审 判 长 赵明超审 判 员 梁昆鹏人民陪审员 李倩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钟毅瑜赖健文颜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