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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执36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刘丽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丽,王丽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1执3632号申请执行人刘丽,女,1965年12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王丽彬,男,1965年7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丽与被执行人王丽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的(2015)东民(商)初字第070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丽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丽彬给付借款、诉讼费等合计人民币353275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商)初字第070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晶代理审判员  张旭川代理审判员  崔 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紫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