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1财保4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石四子与白广宏保全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四子,白广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财保414号申请人石四子,男,汉族,1952年7月15日出生,现住达拉特旗昭君镇。被申请人白广宏,男,汉族,1974年4月21日出生,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申请人石四子因与被申请人白广宏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标的85600元,要求对被申请人白广宏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宏盛新村8号楼1单元102室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投保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保险单号:PZPP201615010410000067)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石四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白广宏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宏盛新村8号楼1单元102室的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马树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燕晋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