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02执保7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列支行与吴顺良、方碧丽、曾金水、翁海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列支行,吴顺良,方碧丽,曾金水,翁海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2执保712号申请人: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列支行,住所地三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洁,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顺良,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申请人:方碧丽,女,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申请人:曾金水,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申请人:翁海花,女,197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本院在审查申请人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列支行与被申请人吴顺良、方碧丽、曾金水、翁海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列支行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吴顺良、方碧丽、曾金水、翁海花银行存款209151.01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列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顺良、方碧丽、曾金水、翁海花银行存款209151.01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566元,由申请人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列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曼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