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8民初28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王树梅与王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梅,王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8民初2826号原告王树梅,女,1962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息县。被告王彬,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梅与被告魏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树梅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树梅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王树梅承担。代理审判员 熊懿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梁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