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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8民初28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王树梅与王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梅,王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8民初2826号原告王树梅,女,1962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息县。被告王彬,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梅与被告魏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树梅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树梅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王树梅承担。代理审判员  熊懿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梁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