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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3民初9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杨跃珍与毛国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跃珍,毛国俊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3民初984号原告:杨跃珍,女,现年65岁,汉族,住盐源县盐井镇。被告:毛国俊,男,现年42岁,汉族,住盐源县盐井镇。原告杨跃珍与被告毛国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杨跃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跃珍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袁 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祥兰附引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照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