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民申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张银华与庄宝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银华,庄宝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申6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银华,女,汉族,1960年3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委托代理人曾在中、曾晓剑,福建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庄宝玉,女,汉族,1963年3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再审申请人张银华因与被申请人庄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6)闽05民终字第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银华申请再审称:张银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缴交了上诉受理费。二审在未通知其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作出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并裁定再审。本院认为:(一)一审时,张银华向法院提供诉讼当事人法律文书送达地确认书,确认“福建省惠安县崇武镇莲岛西路469号”为其一审、二审诉讼文书送达地。二审时,依照上述地址向张银华送达调查询问的传票,经三次投递均载明“原址查无此人”并退回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即“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的规定,二审传票视为送达。(二)张银华上诉并未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即“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的规定,二审未开庭审理并无不当。本院对张银华认为二审违反法定程序的主张不予采纳。综上,张银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银华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郭立新审 判 员 陈少杰代理审判员 林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维速 录 员 XX龙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