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124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光键模具厂与罗杰弟、宋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光键模具厂,罗杰弟,宋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2464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光键模具厂,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平西上海村马沙工业企业,组织机构代码:L1639060-8。负责人:邓就,男,汉族,1949年10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邓晓亮,男,汉族,1986年3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系原告员工。被告:罗杰弟,身份信息不详。被告:宋萍,身份信息不详。本院于2016年7月28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光键模具厂与被告罗杰弟、宋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联系方式向两被告邮寄送达应诉材料,均被退回,本院无法通知被告罗杰第、宋萍到庭核实其身份信息。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向原告送达《补充材料通知书》,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光键模具厂在本院指定期间内未能提供被告罗杰弟、宋萍的具体身份信息。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指定期间内提供被告罗杰弟、宋萍的具体身份信息,无法明确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光键模具厂的起诉。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光键模具厂已预交的受理费314.38元,由原告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巫伟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 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