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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1民初15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白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白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1民初1509号原告:黄某某被告:白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被告丈夫)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白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黄某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计112.5元,由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艳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小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