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执13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唐国柱与杨伯为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国柱,杨伯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1执1380号申请执行人:唐国柱,男,1940年5月10日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杨伯为,男,1975年3月1日生,住东台市。申请执行人唐国柱与被执行人杨伯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作出(2016)苏0981民初1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一、被告杨伯为于2016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唐国柱脚手架租金及赔偿款18939元;二、双方就本次纠纷处理完毕,再无纠葛;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四、案件受理费274元,减半收取137元,由原告唐国柱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金融、房产、车辆等相关登记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有执行到位的款项。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和风险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奇审判员 夏伯远审判员 徐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扣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