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执37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王栋梁与陈守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栋梁,陈守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37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栋梁,男,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陈守进,男,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91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陈守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守进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王栋梁支付借款人民币56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1月2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但不得超过年利率6%),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0元、执行费人民币740元,但被执行人陈守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查询被执行人陈守进的财产,但查无被执行人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可供执行;2、于2016年10月17日将被执行人陈守进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现因查无被执行人陈守进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栋梁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景山审判员 潘阿瑶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