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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21执6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民分社与陈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民分社,陈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21执638号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民分社,住所地安岳县文化镇新民街35号。负责人周平,主任。委托代理人伍都源,男,该社风险经理。被执行人陈田,男,生于1963年4月16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民分社与被执行人陈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岳县人民法院(2015)安岳民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陈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田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民分社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陈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和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陈田有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亦未发现被执行人陈田在工商管理局有企业登记或经商和证券持有信息。被执行人陈田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民分社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田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2021执63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陈田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民分社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明宏审判员  蒋能凯审判员  郭助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