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2民初10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齐齐哈尔市诚信房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志强追偿权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诚信房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徐志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初1034号原告齐齐哈尔市诚信房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法定代表人王力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祝涛,该公司职工。被告徐志强,男,1976年0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原告齐齐哈尔市诚信房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志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4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齐齐哈尔市诚信房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本金12,599.00元,利息1,133.91元,罚息2,267.82元,合计16,000.73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09年4月16日申请17.7万元公积金贷款,由原告公司担保,被告多期未能按时归还本金及利息,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4年1月16日前在原告公司保证金账户划款12,599.00元用于支付被告逾期的公积金贷款,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绝还款,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徐志强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齐齐哈尔市诚信房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利彪人民陪审员 姚文华人民陪审员 康占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家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