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2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田国珍与被执行人红河州天鸿汽车经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国珍,红河州天鸿汽车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2执274号申请人田国珍,女,住蒙自市。被执行人红河州天鸿汽车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丽珍。申请人田国珍与被执行人红河州天鸿汽车经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远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云2502民初3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金额为15.6945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银行、证券、车辆等查询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红河州天鸿汽车经贸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法人在开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对公账户及其在开远市沪农商村镇银行的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502执27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宁仲功审判员 许正华审判员 陈世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劲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