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91执45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吕永利与被执行人刘双山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永利,刘双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4539号申请执行人吕永利,男,汉族,1966年1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被执行人刘双山,男,汉族,1976年2月13日出生,户籍地为河南省中牟县。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现在河南省三门峡监狱服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19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吕永利与刘双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双山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吕永利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刘双山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19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霄珍代理审判员  李 翔代理审判员  柴红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