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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执34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章安支行、何如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章安支行,何如昌,卢道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343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章安支行,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回浦村环河西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8294824-1。法定代表人徐光勇。被执行人何如昌,男,1957年11月27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卢道贵,男,1956年2月12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02民初48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何如昌、卢道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如昌支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4元、执行费625元,被执行人卢道贵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坐落于椒江区章安沿江东路59号房地产系被执行人卢道贵与他人共同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卢道贵与他人(章香菊、卢建军)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椒江区章安沿江东路59号房地产【房产证号:15××87、15××88、15010589;土地证号:椒集用(2013)0004**】。二、查封期限为叁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郭健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