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宁执字第16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杨红与李增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红,李增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字第16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杨红,女,1964年4月7日出生,汉族,职工,宁晋县纪昌庄乡西林子村人,现住宁晋县。被执行人:李增美,男,196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宁晋县东汪镇洨口村人,现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红与被执行人李增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已执行3750元,于2016年9月2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增美司法拘留。经过对被执行人李增美的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的查询及对被执行人住所地村民委员会的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增美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红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李增美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宏召执行员  王建生执行员  朱卫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