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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民辖终20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曾光建、黎泽平与胡隆学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隆学,曾光建,黎泽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辖终20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隆学,男,1958年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光建,男,1966年3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黎泽平,女,1968年10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上诉人胡隆学与被上诉人曾光建、黎泽平合伙协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118民初6508号民事裁定,驳回胡隆学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胡隆学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胡隆学上诉称,本案争议标的属不动产,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不动产所在地甘肃省肃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曾光建、黎泽平起诉称,其与上诉人签订《入股协议》,由被上诉人曾光建投资32.50万元到甘肃省肃南县自兴煤矿、海玉煤矿,与上诉人共同经营,共负盈亏,该煤矿因故关闭。后经多次与上诉人多次协商,上诉人仍拒不支付投资余款22万元,遂诉至法院。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上诉人选择向上诉人住所地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丁宇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