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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31执恢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卢建军、张有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建军,张有智,侯弟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1执恢60号申请执行人卢建军,男,汉族,1961年6月12日生,住河北省涿鹿县。被执行人张有智,男,汉族,1970年3月16日生,住河北省涿鹿县。被执行人侯弟芳,女,汉族,1972年2月2日生,住河北省涿鹿县。本院在执行卢建军申请张有智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卢建军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案款4345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在执行被执行人位于涿鹿镇东风大街B3幢6单元302室楼房过程中,案外人对该房产提出异议,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当事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731执恢6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元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建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