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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100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朱连城与季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连城,季柏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10032号原告:朱连城,男,197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代理人:项亨峰,浙江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柏青,男,198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连城与被告季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连城以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朱连城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连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连城负担。审 判 员 郑丽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卢志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