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1民初23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沈阳市烽舜工贸有限公司诉沈阳市沈北新区典枫云汤泉洗浴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烽舜工贸有限公司,沈阳市沈北新区典枫云汤泉洗浴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1民初2381号之一原告沈阳市烽舜工贸有限公司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典枫云汤泉洗浴中心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烽舜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典枫云汤泉洗浴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93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启军代理审判员 李倩倩人民陪审员 崔红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