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3民终40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占友上诉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4041号本院于2016年5月4日对李占友与姜雪忠、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一案作出的(2016)京03民终404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京03民终404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8页、第9页中“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2090元,均由李占友负担10000元(均已交纳)”补正为“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2090元,均由李占友负担10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审 判 长 李丹审 判 员 曾彦代理审判员 胡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田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