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3民初37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与李鸿雄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李鸿雄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3民初3709号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鳌江路8号(江滨中大道北侧、曙光路东侧)福州金融街万达广场二期A1#写字楼15层19室。负责人:张传飞。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陈陈,系公司员工。被告:李鸿雄,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与被告李鸿雄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宜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希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