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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2民初23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郭亚肖与梁金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亚肖,梁金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2民初2363号原告:郭亚肖,女,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委托代理人:梁国标,广东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柳清,广东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梁金强,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住所地:茂名市高凉中路**号。负责人:杨松柏,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郭亚肖诉被告梁金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郭亚肖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亚肖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亚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69元,由原告郭亚肖负担。审判员 陈       文       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丹红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粤0902民初2363号原告:郭亚肖,女,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委托代理人:梁国标,广东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柳清,广东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梁金强,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住所地:茂名市高凉中路22号。负责人:杨松柏,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郭亚肖诉被告梁金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郭亚肖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亚肖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亚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69元,由原告郭亚肖负担。审判员陈文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李丹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