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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2民初12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上海恒耐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九局集团长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恒耐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长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2民初1294号原告上海恒耐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忠杰,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键灏。委托代理人袁强。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长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学忠,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恒耐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长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恒耐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0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原告上海恒耐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蔺德才代理审判员  亢 蕾人民陪审员  孙洪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