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7民初12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魏全海诉被告李小梅、吴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全海,李小梅,吴斌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7民初1246号原告魏全海,男,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白水县北源镇潘庄村三组,农民。委托代理人石苏萍,女,197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原告,系原告妻子。被告李小梅,女,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白水县白水中学,教师。被告吴斌,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蒲城县孙镇潘庄村五组,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全海诉被告李小梅、吴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全海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全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全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全海承担。审判员 张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