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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3民初41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许卫东与姜卫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卫东,姜卫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民初4110号原告:许卫东。被告:姜卫东。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五一路399号。负责人马勇,总经理。原告许卫东与被告姜卫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许卫东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卫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许卫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卫艳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沙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