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7民初19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青岛崂乡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崂乡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7民初1944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项燕,女,汉族,1979年5月15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冀,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青岛崂乡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王艳丽。本院在审理项燕与青岛崂乡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项燕申请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2016)皖0207民初字1944号民事裁定,冻结了青岛崂乡茶制品有限公司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户存款65000元。项燕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项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青岛崂乡茶制品有限公司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户存款65000元冻结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成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