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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91民初7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南昌市伟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北成、刘静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市伟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北成,刘静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91民初733号原告:南昌市伟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五路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0516237776。法定代表人:朱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勇,男,汉族,1969年12月30日,住江西省德兴市,系南昌市伟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张北成,男,汉族,1977年8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被告:刘静然,女,汉族,1977年9月3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原告南昌市伟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北成、刘静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正在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市伟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昌市伟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凡奇人民陪审员  李玉英人民陪审员  万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万雪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