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民初105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车坤与深圳冠洋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坤,深圳冠洋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10527号原告:车坤,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华英,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洲,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冠洋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楚芬。原告车坤诉被告深圳冠洋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48.68元,减半收取计6974.34元,由原告车坤负担,其余受理费,本院予以清退。审判员 赖 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斯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