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4执终恢3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华润天津医药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武清区南蔡村医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润天津医药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区南蔡村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终恢360号申请执行人华润天津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济生,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市武清区南蔡村医。法定代表人王耀礼,职务,院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华润天津医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武清区南蔡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的(2014)武民二初字第834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2016年10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694313.75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4执恢360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存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