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8执169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济宁恒续建安劳务有限公司与济宁市天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恒续建安劳务有限公司,济宁市天兴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8执1693-2号申请执行人济宁恒续建安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任城大道翠都国际C座01-24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7871832763。法定代表人杨崇,经理。被执行人济宁市天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乡县经济开发区崇文大道南侧金曼克大道西侧,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李双东,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宁恒续建安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济宁市天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济宁市天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8民初268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林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邢友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