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03民初5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佳木斯市人防地下过街工程管理处与被告黄金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佳木斯市人防地下过街工程管理处,黄金城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03民初582号原告:佳木斯市人防地下过街工程管理处,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通江街***号。法定代表人谢立群,该处主任。被告:黄金城,男,195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佳木斯市人防地下过街工程管理处职工。原告佳木斯市人防地下过街工程管理处与被告黄金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双方均对佳木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佳劳人仲字(2016)第164号仲裁裁决书不服,并分别向我院起诉,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6)黑0803民初603号案件审理。代理审判员 陈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