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01民初261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曹荣江与任志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荣江,任志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1民初26134号申请人曹荣江,男,1954年2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洪斌,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任志俊,男,1984年1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曹荣江与被申请人任志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曹荣江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任志俊相当于94,05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曹荣江以28,215元现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任志俊银行存款94,05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期限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案件申请费960.50元,由申请人曹荣江交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伟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