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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81执7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佑峰与被执行人陈正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佑峰,陈正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81执773号申请执行人王佑峰,男。被执行人陈正国,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佑峰与被执行人陈正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正国有小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正国所有的小车一辆(车牌号码:湘D9GB98),期限为叁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邓卫东审判员  李常成审判员  王建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段志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