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02执10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蒋斌与被执行人张洪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斌,张洪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2执1039号申请执行人蒋斌,男,1968年7月5日生,汉族,公司员工,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山水路3-6号楼1单元6号,身份证号211402196807050212。被执行人张洪岗,男,1970年6月13日生,汉族,个体业者,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泰康铁东社区金贸机动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身份证号211402197006134058。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斌与被执行人张洪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正在履行,此调解书未生效,申请人蒋斌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辽1402民初142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世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