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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02执10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蒋斌与被执行人张洪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斌,张洪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2执1039号申请执行人蒋斌,男,1968年7月5日生,汉族,公司员工,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山水路3-6号楼1单元6号,身份证号211402196807050212。被执行人张洪岗,男,1970年6月13日生,汉族,个体业者,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泰康铁东社区金贸机动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身份证号211402197006134058。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斌与被执行人张洪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正在履行,此调解书未生效,申请人蒋斌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辽1402民初142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世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