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民终19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陈跃棠、杨平柱、龙征军、颜金与刘清生、钟华山、永州天宇金地农贸综合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跃棠,杨平柱,龙征军,颜金燕,刘清生,钟华生,永州天宇金地农贸综合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民终19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跃棠。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选杰。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杨平柱。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选杰。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龙征军。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选杰。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颜金燕。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选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清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专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钟华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专甲。原审被告:永州天宇金地农贸综合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上诉人陈跃棠、杨平柱、龙征军、颜金燕因与被上诉人刘清生、钟华山、原审被告永州天宇金地农贸综合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4)永冷民初字第19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跃棠、杨平柱及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选杰,被上诉人刘清生、钟华山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专甲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龙征军、颜金燕,被上诉人刘清生、钟华山,原审被告永州天宇金地农贸综合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4)永冷民初字第1939号;本案发回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跃棠、杨平柱、龙征军、颜金燕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203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湘沅审 判 员 黄 素代理审判员 张向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