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9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检察院诉阿俄么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布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布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俄么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3429刑初130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俄么某某,女,生于1976年2月4日,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文盲,村民,捕前住四川省布拖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2日被布拖县公安局指定监视居住于布拖县和谐家园。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检察院以布检公诉刑诉[2016]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俄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布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余成、伍明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俄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日20时许,被告人阿俄么某某在家中以赊账的方式向吉沙某某和阿牛某某贩卖了价值100元毒品。20时30分许又贩卖了价值20元的毒品给尔古某某吸食。22时许布拖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阿俄么某某和尔古某某、阿牛某某抓获并将前来购买毒品的吸毒人员吉木某某抓获。民警当场从阿俄么某某身上红色小挎包内白色小塑料瓶中查获了毒品3包、人民币760元、小剪刀1把。查获的3包毒品可疑物,经当面称量净重0.2克,后经鉴定系海洛因。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阿俄么某某犯罪的物证照片、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毒品称量记录、理化检验报告、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阿俄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佐证,认为被告人阿俄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情节严重,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没有向多人贩卖毒品的行为的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日20时许,被告人阿俄么某某在家中以赊账的方式向吉沙某某和阿牛某某贩卖了价值100元毒品。2016年3月1日11时许被告人阿俄么某某贩卖了价值30元的毒品给尔古某某,同日20时30分许又贩卖了价值20元的毒品给尔古某某吸食。22时左右布拖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阿俄么某某和尔古某某、阿牛某某抓获并将前来购买毒品的吸毒人员吉木某某抓获。民警当场从阿俄么某某身上红色小挎包内白色小塑料瓶中查获了毒品3包、人民币760元、小剪刀1把。查获的3包毒品可疑物,经当面称量净重0.2克。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该白色固体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布拖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表和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阿俄么某某贩卖毒品一案来源情况。2、接报案记录、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3月1日22时15分许,布拖县公安局民警根据匿名群众举报,在被告人阿俄么某某家中将涉嫌贩卖毒品的阿俄么某某和吸毒人员吉木某某、尔古某某、阿牛某某当场抓获,并依法传唤至布拖县公安局办案中心进行讯问调查。3、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侦查人员在被告人阿俄么某某身上红色小挎包内白色小塑料瓶中搜出3包白色毒品可疑物3包,在小挎包内搜出人民币760元、小剪刀1把并依法扣押。4、毒品称量记录,证实被告人阿俄么某某查获的毒品可疑物3包经当面称量,净重0.2克。5、凉山彝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凉公物鉴(毒品)[2016]0173理化检验报告,证实从被告人阿俄么某某身上查获0.2克白色可疑物中提取0.1克送检,从所送检的白色固体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6、被告人照片、搜查照片、现场照片、毒品称量照片和提取毒品送检照片当庭交被告人阿俄么某某辨认,被告人阿俄么某某均无异议。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阿俄么某某的年龄、身份、住址等基本情况。8、辨认笔录、照片,证实辨认人尔古某某、阿牛某某分别从10张不同女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阿俄么某某系贩卖毒品给的人。9、证人阿牛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1日20时许,阿牛某某和吉沙某某一起来被告人阿俄么某某家贩卖购买毒品,吉沙某某用身份证在被告人阿俄么某某处赊了价值100元的毒品吸食时,民警就进来了,吉沙某某逃跑了,阿牛某某被当场抓获,过一会儿吉木某某也被抓了。10、证人尔古某某的证言,证实尔古某某吸食毒品成瘾,2016年3月1日20时30分许,尔古某某被告人阿俄么某某家购买了价值20元的毒品吸食被民警当场抓获。2016年3月1日11时许,尔古某某还在被告人阿俄么某某家购买了价值30元的毒品吸食。11、证人吉木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1日20时许,吉木某某和米色某某一起准备购买毒品,到了阿俄么某某家,米色某某去敲门准备购买毒品,民警出来米色某某跑了,吉木某某被当场抓获。12、被告人阿俄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被告人从2016年1月份起被告人阿俄么某某以贩养吸。2016年3月1日20时许,在家中两名拉达乡的吸毒人员用吉沙某某的身份证抵押购买了价值100元毒品,20时30分许又贩卖了价值20元的毒品给尔古某某吸食时被公安民警当场将阿牛某某、尔古某某抓获随后又抓获前来购买毒品的吉木某某。贩卖毒品很多次了,具体次数记不清了与我一起被抓的三个人都面熟,他们来阿俄么某某手中购买了过几次毒品,名字不知道。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印证,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这些证据经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并经双方质证,应作为认定本案的依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阿俄么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贩卖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依法予以严惩。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阿俄么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阿俄么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的事实不仅有被告人侦查阶段的供述,且有相关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物证均能相互印证,能形成证据锁链证实被告人多次贩卖毒品的事实,故本院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信。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阿俄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日起至2019年3月1日止。财产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苏呷尔日审判员 汪 洪审判员 毛 阿 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吉伍伍各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走私、贩卖、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向多人贩卖或者多次走私、贩毒、运输、制造毒品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