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4执6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与被执行人王某某、阜阳信和担保有限公司、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王某某,阜阳信和担保有限公司,李某,曹邓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4执6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地址:阜阳市颍泉区颍河西路195号,组织机构代码85182530-X。法定代表人:孙伟,行长。委托代理:曹邓波,安徽天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85年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执行人:阜阳信和担保有限公司,地址:阜阳市颍上南路336号,组织机构代码78856927-7。法定代表人:王桂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某,女,1963年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泉民二初字第012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与被执行人王某某、阜阳信和担保有限公司、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股票登记信息。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远审判员 贾德军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