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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02民初45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通辽市洪泰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姚凤居供用热力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辽市洪泰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姚凤居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02民初4581号原告通辽市洪泰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团结路27-1。法定代表人王跃民,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红梅,系通辽市洪泰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洪伟,系通辽市洪泰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告姚凤居,男,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通辽市洪泰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姚凤居供用热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辽市洪泰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辽市洪泰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通辽市洪泰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春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纪佳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