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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22执4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山西阳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狄炳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阳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狄炳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22执462号申请执行人:山西阳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海斌,理事长。被执行人:狄炳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阳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狄炳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款项为案件款216092.27元,案件受理费22839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3141元,以上共计242632.27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屈晋康代理审判员  李根亮代理审判员  孔令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红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