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204民初38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刘根俊与刘圣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根俊,刘圣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3823号原告:刘根俊。被告:刘圣禹。原告刘根俊与被告刘圣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根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元,减半收取计14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 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丹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