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12民初64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张淑芳与陈宗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芳,陈宗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6415号原告张淑芳。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允晖、赵夏青,江苏四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宗涛。原告张淑芳与被告陈宗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6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6年10月26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淑芳负担。审判员 鲍红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钮 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