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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2民初64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张淑芳与陈宗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芳,陈宗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6415号原告张淑芳。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允晖、赵夏青,江苏四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宗涛。原告张淑芳与被告陈宗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6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6年10月26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淑芳负担。审判员  鲍红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钮 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