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93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周虎德诉嘉信农产品公司(承揽合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虎德,宋钰,甘肃嘉信农产品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吕金宝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9385号原告:周虎德,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原告:宋钰,男,1985年5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义才,甘州区东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甘肃嘉信农产品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掖市滨河新区绿洲农产品交易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洁,该公司职员。被告:吕金宝,男,196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燕,甘肃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受理了原告周虎德、宋钰与被告甘肃嘉信农产品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吕金宝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一项、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为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