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6执25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温州市麦渔郎水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温州市麦渔郎水产有限公司,浙江安东担保有限公司(原浙江中兴担保有限公司),郑鸿明,姜荣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25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组织机构代码14570110-7,住所地平阳县昆阳镇雅河路246号。负责人:张振响,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上青,浙江金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温州市麦渔郎水产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752810-1,住所地平阳县萧江镇立后村.凤头村。法定代表人:郑鸿明。被执行人:浙江安东担保有限公司(原浙江中兴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735674120,住所地温州市经济开发区国大广场302室。法定代表人:张光忠。被执行人:郑鸿明,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执行人:姜荣立,男,1981年5月16日,汉族,住平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平商初字第18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州市麦渔郎水产有限公司、浙江安东担保有限公司、郑鸿明、姜荣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姜荣立在浙XX宁电子有限公司享有的股份,目前尚无法变现。另向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车辆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调查取证,未查到被执行人温州市麦渔郎水产有限公司、浙江安东担保有限公司、郑鸿明、姜荣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温州市麦渔郎水产有限公司、浙江安东担保有限公司、郑鸿明、姜荣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温州市麦渔郎水产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借款本金3458116.56元及罚息,被执行人浙江安东担保有限公司、郑鸿明、姜荣立分别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上述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34465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36981元。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在上述财产变现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温州市麦渔郎水产有限公司、浙江安东担保有限公司、郑鸿明、姜荣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6执25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池矛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孔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