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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民初32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赵仁军与山东安志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仁军,山东安志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3227号原告:赵仁军,男,197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扬、黄贤卓,均系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安志实业有限公司,住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琴,总经理。原告赵仁军诉被告山东安志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原告赵仁军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仁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仁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仁军负担。审 判 员  常 颖人民陪审员  吕春华人民陪审员  许成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岳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