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2执5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朱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543号申请执行人:朱某,女,1983年12月19日生,营业员,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刘某,男,1979年12月7日生,驾驶员,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2015)来民一初字第0214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来民一初字第021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刘 震审判员 孙 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