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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2执5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朱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543号申请执行人:朱某,女,1983年12月19日生,营业员,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刘某,男,1979年12月7日生,驾驶员,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2015)来民一初字第0214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来民一初字第021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刘 震审判员  孙 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自